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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政〔2016〕35号 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信息发布者:陈小飞
    2016-11-28 11:11:54   转载

    按照襄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3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和《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城县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2016〕26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襄城县回民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首山大道以东(南段清真寺门前路以东)、紫云大道以西、汝河河堤以北、迎宾路以南和一高北路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共涉及房屋征收918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65240平方米。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后,149123平方米(约223.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本次征收由襄城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并委托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四、具体补偿及奖励办法按照公布的《襄城县回民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自本决定发布第二日起可以签订《襄城县回民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本项目设定的搬迁期限为35天,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29日。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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